返還押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7824號
TPEV,107,北簡,7824,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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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
原   告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周菀儀 
被   告 康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5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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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