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948號
TPEV,107,北簡,5948,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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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948號
原   告 吳榮山 
被   告 李汪棟 

      黃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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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