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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685號
TPEV,107,北簡,5685,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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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85號
原   告 吳坤碧 
被   告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禾統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柏成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 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7 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0,300 元,該裁定於107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陳報之住所,由大樓 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已發生 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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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