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956號
TPEV,107,北簡,4956,2018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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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玫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品正因107 年度北簡字第4956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68,000 元(計算式:380,000 -12,000=368,000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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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