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恩綺(原名林烟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9,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