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49號
TPEV,107,北建簡,49,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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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
原   告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寒梅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48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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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