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
原 告 王火德
訴訟代理人 李諭奇律師
被 告 信森工程行即黃忠信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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