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張瑋珣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李孔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