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096號
TPEV,107,北小,2096,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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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告 稻荷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杰昤 
訴訟代理人 吳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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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稻荷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