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____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__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向原告借用新台幣 (下同)███████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清償期為民國 ██████。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 。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乙、被告______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__為證。
丙、被告__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用證乙紙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三、被告__雖辯稱: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元 ,並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__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