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沈柏仲
被 告 葉逸文
葉逸川
葉何玉燕
葉柄隆 原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6樓
葉柄全
葉愛琴
葉愛蘭
葉招治
葉美貞
葉美嬌
張家祺
張家芬
陳文得
陳吉得
陳祥得
陳玉鈴
葉錫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逸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一○六年度家簡字第八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葉聰智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 葉坤所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而系 爭遺產是否業經分割,為原告前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 ,亦為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家簡 字第8 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得否向被告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 確以前案法律關係為據,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 有所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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