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489號
TPEV,106,北簡,9489,2018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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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沈柏仲 
被   告 葉逸文 

      葉逸川 



      葉何玉燕



      葉柄隆  原住高雄市○○區○○路0巷0號6樓

      葉柄全 
      葉愛琴 

      葉愛蘭 
      葉招治 
      葉美貞 
      葉美嬌 
      張家祺 


      張家芬 
      陳文得 




      陳吉得 



      陳祥得 
      陳玉鈴 
      葉錫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逸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一○六年度家簡字第八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葉聰智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 葉坤所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而系 爭遺產是否業經分割,為原告前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 ,亦為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家簡 字第8 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得否向被告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 確以前案法律關係為據,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 有所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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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