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44號
原 告 築聿空間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薇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