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償還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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