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景榮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二分之一即肆仟零伍拾元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