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劍明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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