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8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庭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原森咖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即太璽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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