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4396號
TPEV,104,北簡,14396,2018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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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396號
原   告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被   告 鑽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呂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
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計算書之計算式應更正如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345元
第一審鑑定費 280,000元
合 計 296,34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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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鑽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