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7年度,63號
TPEM,107,北秩,63,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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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李孟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 年3 月15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730904900 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孟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7 年2 月27日16時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青島東路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欲拆除「公投護台灣聯盟」所搭設之帳 棚區及旗幟時,揮動雙手指揮群眾與警方發生推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李孟萍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現場蒐證光碟(含畫面及擷取相片)。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1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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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