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
黃紫芝 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趙本弘
許育晟
參 加 人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懿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 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5月10日府建使字第106012 8773號函否准其就坐落彰化縣○○市○○路00號地上1、2層 及地下1層建築物(即位於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甲區)所提出 變更使用執照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案,循經訴願 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 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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