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3號
原 告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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