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7年度,1號
TCEV,107,中訴,1,2018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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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承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兆君詹憲毅、邁林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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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