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直航聯合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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