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702號
TCEV,107,中補,1702,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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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直航聯合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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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烏日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