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619號
TCEV,107,中補,1619,2018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李思婷
被   告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094年
  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43482093號函廢止,原告應查報被告
  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