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539號
TCEV,107,中補,1539,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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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姍
訴訟代理人 洪琮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達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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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