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吳政和即鴻遠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城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