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1532號
TCEV,107,中補,153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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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黃若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9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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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