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上訴人 魏丞祐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基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