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919號
TCEV,107,中簡,919,2018061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上訴人 魏丞祐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基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