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54號
上訴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伶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