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沈茂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黃鐵賢、歐宏欣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為之,即被告「歐宏欣之繼承人」部分之當事人姓
名及住居所欠明,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提
出被繼承人歐宏欣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二、另查報被黃鐵賢之身份證字號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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