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450號
TCEV,107,中簡,145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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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添誠鋼鐵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順明
被   告 旭川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緯即黃任賢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中簡字第14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 年6月20日上午10 時3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間委請原告代工施作坐落 台中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之採光罩工程,工程 款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而該採光罩工程業已經原 告施作完成,詎被告除於106 年7 月5 日支付訂金150,000 元,及自106 年9 月21日給付現金200,000 元外,尚積欠工 程款150,000 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尚積欠之工程款元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7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匯 款申請書及兩造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等件為證,而被 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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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誠鋼鐵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川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