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339號
TCEV,107,中小,339,2018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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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金葛)譯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78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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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