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741號
TCEV,107,中小,1741,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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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
            (原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侯柏君
被   告 張健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6月0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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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