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060號
TCEV,107,中小,1060,201806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060號
上訴人 鍾苡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