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060號
上訴人 鍾苡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