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3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忠基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忠基之債權人。相對 人黃忠基、黃忠塗、黃忠華間就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遺留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疑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所 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忠基、黃忠塗、 黃忠華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撤銷相對人黃 忠基、黃忠塗、黃忠華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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