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7年度,2393號
TCEV,107,中司調,2393,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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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盈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 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 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 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認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再按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須以 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法律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 生撤銷之效果,此與同法第116 條所定僅以意思表示為撤銷 者迥有不同(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 號判例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正盈迄今尚欠聲請 人新臺幣154,67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調閱相對人陳正盈 之相關資料,查得相對人陳正盈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0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 ),相對人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惟其因積欠聲請人 上開款項未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 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其他相對人名下,相對人間之行為已損 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4項之規 定聲請登記繼承之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月12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按應繼分比例返 還價金予相對人陳正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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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