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22號
TCEV,106,中簡,3622,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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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維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9,6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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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