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維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文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9,6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