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867號
TCEV,106,中簡,1867,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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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張美梅即祥禾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高清林、尚川交通事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萬8000元,應徵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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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