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張美梅即祥禾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高清林、尚川交通事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萬8000元,應徵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