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詠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繼民即利國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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