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07年度,302號
CPEM,107,竹北交簡,302,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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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CHIEN(中文姓名:陳戰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5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CHIEN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中段應補充 「…分許,『無照』騎乘…」,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 據㈡應補充「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賴韋良出具之職務報 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偵字第5435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TRAN CHIE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且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60毫克,仍貿然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 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因逃逸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 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可參(見偵 查卷第21頁),且其在我國境內犯上開罪名,破壞我國治 安,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在 我國境內繼續停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 之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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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