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9號
KMDV,107,司聲,19,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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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偉春即偉華科技實業
相 對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元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 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金門縣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委外建置與試營運服務計畫承攬(採購)契約之履約爭議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 第7號裁定在案,惟相對人供擔保就聲請人之銀行存款等財 產執行假扣押後,至今迄未起訴,已嚴重損及聲請人之權益 ,茲相對人所稱之履約爭議本非事實,其欲以假扣押之方式 干擾聲請人之正常營運,乃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爰依法聲 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344,363元之範圍內 為假扣押,又相對人就其中1,952,000元,曾於聲請假扣押 裁定前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 度司促字第382號核發支付命令,復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 月17日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業由本院 以107年度訴字第40號給付價金事件受理在案,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綜上,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 請求,於1,952,000元之範圍內,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 聲請人就該部分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 要,應予駁回。另逾1,952,000元之範圍(即1,392,363元部 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索引卡 查詢資料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於超過1,952,000元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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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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