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蘇煐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蘇煐待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
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
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相對人蘇煐待自民國93年4
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6月2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14,631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3,534元、利息397元、違約金700元。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煐待 │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3534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煐待 │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13534 │ │月3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3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4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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