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洪源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372,207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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