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9號
KMDV,107,司促,699,201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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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洪源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372,207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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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