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嘉玉
債 務 人 陳佳欣
一、債務人陳嘉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242,661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陳
嘉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76,624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陳嘉玉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佳欣就上開
㈡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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