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翁**
法定代理人 翁生添
謝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促字第416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
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
「債 務 人 翁** 住金門縣金寧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 務 人 翁** 住金門縣金寧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W**********號
法定代理人 翁生添 住同上
謝佳玲 住同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