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89號
CCEV,107,潮補,289,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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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洪鵬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志賢即富懋土木
  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鄧志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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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