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鄭蔡蘭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財、李財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具狀追加請求拆除坐落於屏
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拍賣公告所示鐵皮屋、鐵
皮涼棚及檳榔樹、神秘果等之建物及地上物(見本院卷第33
頁)之占用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
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