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80號
CCEV,107,潮補,280,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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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鄭蔡蘭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財李財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具狀追加請求拆除坐落於屏
  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如拍賣公告所示鐵皮屋、鐵
  皮涼棚及檳榔樹神秘果等之建物及地上物(見本院卷第33
  頁)之占用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
  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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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