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280號
CCEV,107,潮簡,280,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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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完整之被告姓名及住居 所,雖原告曾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具狀陳稱起訴狀所載之被 告「戴**」應更正為「李蘭英即戴李蘭英」,惟仍未補正完 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其訴難認為合法,則原告應於5日內 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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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