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197號
CCEV,106,潮簡,197,2018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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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月桃
      楊竣能
      楊竣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32萬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
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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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