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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