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363號
SDEV,106,沙簡,363,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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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原   告 陳懷為
      陳雅玟
      陳雅青
      陳雋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春梅  住同上
      陳怡真  住同上
被   告 鄭炳燦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李曉薔律師
      楊阿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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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